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2970 证券简称:东海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对非关联人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按规定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
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关联交易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关联交易合同审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分管的高级管理人
员、单位负责人为关联交易管理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等承担责任。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前分析交易对手、发起关联交易审批流程、配合计划财务部做好本单位关联交易统计等相关工作。涉及关联交易的,发起单位应对该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公允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材料。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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