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2970 证券简称:东海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未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九)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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