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2970 证券简称:东海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
查,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
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
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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