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9:29:17 股吧网页版
东海证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2970 证券简称:东海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六)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
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最近 3 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三)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四)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六)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