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30
公告编号:2024-035
证券代码:832970 证券简称:东海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海证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 992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原审第三人
名称: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亚利
公告编号:2024-03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发行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
称: 16 洪业 02,证券代码: 136853,以下简称“系争债券”),公司为系争债券主承
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道基金”)管理的产
品持有面值为人民币 59,898,000 元的系争债券。后因洪业化工与其他 28 家关
联企业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博道基金管理的产品所持债券未能全额兑付。博道 基金代表管理的产品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 付系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 55,283,904.19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 55,283,904.1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
苏 01 民初 3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68,867 元,由原告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
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审情况
博道基金代表管理的产品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公告编号:2024-035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 01 民初 305 号民事判决;
2、改判支持博道基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海证券负担。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
9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68,867 元,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整体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 上述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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