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8:13:12 股吧网页版
七丹药业: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955 证券简称:七丹药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中应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
席一人。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对监事进行工作分工。

第七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对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