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4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津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七月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津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津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津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江西盛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山东华津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因工作安排原因,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公告了《山东华津机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
期公告》”),该《延期公告》确定了会议延期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召开,并同
时公告了会议召开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延期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4,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0%。
2、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参与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和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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