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4 号
关于对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缸套)收购人。
经查明,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通过行政
划转间接控制天鹰缸套 69.8%的股权,从而取得天鹰缸套控制权,但至今仍未披露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相关文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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