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证券代码:832925 证券简称:城投鹏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克拉玛依市城投鹏基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7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含外部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含外部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出售或购买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等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决定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九)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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