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924 证券简称:明石创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
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及验资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时间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动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符合第十三条所规定条件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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