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832915 证券简称:汉尧碳科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9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12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26 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件裁决,并于 2026 年 1 月 4 日
对裁决作出补正,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6 日收到相关文件。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廊坊冀财新毅创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魏秀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新朝
法定代理人:张新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收到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转递的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内容如下:
2018 年 12 月 25 日,申请人廊坊冀财新毅创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廊坊冀财基金”)与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汉
尧工程”)以及被申请人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 29 日更
名为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股份”)共同签署《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廊坊冀财基金向汉尧工程增资人民币 4000 万元,认缴汉尧工程新增注册资本 408 万元,其中 408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另外 3592 万计入“资本公积”。
因汉尧股份系汉尧工程的控股股东,同日,三方还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承诺净利润”和“股份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第二条对“股份回购”进行了具体约定,第 2.1 条: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第 2.1.2 条“丙方 2018
年-2020 年合计未完成净利润 13500 万元。”第 2.1.3 条“乙方持有的丙方的股份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被上市公司收购。”第 2.2.2 条约定了股份回购金额的
计算方法:甲方承诺按“基金实际投资金额×(1+7%×投资天数/365) ”与“基金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期末的未分配利润×基金持股比例)”计算的孰高值进行回购。第 2.5 条约定了回购期限:“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要求回购股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第 2.6 条约定了逾期回购的利息:“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或未付清回购价款的,每超过一天应将其尚未支付的回购金额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单利偿还乙方。”
同日,被申请人张新朝向申请人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自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对“增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合伙企业本金及收益、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的回购义务”向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申请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汉尧碳科和张新朝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汉尧工程8.6919%股权,按“基金实际投资额×(1+7%×投资天数/365)与“基金实际投资额+投资期末未分配利润×基金持股比例”计算的孰高值回购,截至 2023 年 9月 8 日暂按第一种方法计算的回购金额 53,171,506.85 元;
2、申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的回购价款为基数
自 2022 年 1 月 9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截至 2023 年 9
月 8 日暂计 14,721,995.07 元;
3、申请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5,000.00 元、保全保险费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以上合计:67,898,501.92 元。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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