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906 证券简称:指安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现有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同与支持,以最终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一项长期性的战略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 导。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公司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落实《公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兼顾公司长期发展与短期利益,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权;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严格遵循《公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义务性规定,不得规避或违反相关要求;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参与决策的权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恪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诚信义务,维护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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