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906 证券简称:指安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
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 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 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六)不得损害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利益,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资产完整。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交易的范围按照对公司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同时参照《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及认定标准,明确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主体。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或由该等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
司。前述主体应主动、如实申报关联关系信息,不得隐瞒或遗漏。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中,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对公司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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