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906 证券简称:指安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 股东、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求的基
本标准与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对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
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仍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行业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如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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