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906 证券简称:指安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杭州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亦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二)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扰。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行为进行监督,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 1
人,职工监事 2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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