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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7:01:56 股吧网页版
天地壹号:2025-017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2898 证券简称:天地壹号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天
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委托理财;

(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五)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同时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根据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金额,确定审批权限并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的远期、掉期交易以及其他高风险业务的,不得作为日常经营事项全权交予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第六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或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决定后,董
事长、首席执行官或其他授权代表负责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七条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长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除其《公司章程》特别约定无需母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外,均不得自行就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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