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2894 证券简称:紫光通信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
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兼任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和信息披露负责人直接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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