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2894 证券简称:紫光通信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
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文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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