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2894 证券简称:紫光通信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杭州紫光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未来可能设立的全资、控股子
公司和公司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但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接受担保或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必须履行相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五)必须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或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规模相当的可靠的反担保,或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为他人担保的,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审议机构与公司对外担保一致。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