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882 证券简称:金沙数控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省金沙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所有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调整为“经理”。“副总经理”调整为“副经理”。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 (四)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依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数据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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