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500037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1-7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1F
电 话:+86-755-88605026
www.zdcpa.com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500037 号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为智能)《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慧为智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北证办发〔2025〕2 号)等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慧为智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慧为智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政旦志远核字第 2500037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慧为智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北证办发〔2025〕2 号)等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慧为智能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慧为智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慧为智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 中国注册会计师:
殊普通合伙)
杨谦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龚丽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慧为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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