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32859 证券简称:晨越建管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修订《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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