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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5:30:44 股吧网页版
电旗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2853 证券简称:电旗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0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以及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或授权签字的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
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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