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7:57:57 股吧网页版
百川导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852 证券简称:百川导体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浙江百川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百川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百川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 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百川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地点在会议通
知中确定;但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采用其他会议形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结束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审计委员委员,决定有关董事、审计委员委员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6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