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850 证券简称:大泽电极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100%;反对 0 票,占出
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0%。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大泽电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
载明的事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在认购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该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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