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32839 证券简称:共同管业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
润分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业务系统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5、公司违反《公司法》及本条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最近一年(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在审计意见相关情形消除后方可以实施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等严重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责任主体作出取得现金红利后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开承诺后,方可实施利润。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制定利润分派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基
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八条 公司申请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
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之日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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