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9:35:17 股吧网页版
银钢一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836 证券简称:银钢一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本细则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六) 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 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
前,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 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全国股转系统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股转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