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836 证券简称:银钢一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
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
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
序。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要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对外担保无论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全部对外担保,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使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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