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836 证券简称:银钢一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 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一节 董事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六条 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任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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