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836 证券简称:银钢一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银钢 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
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9 人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
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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