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7-09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五年五月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三禾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贵公司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反馈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 持股比
姓名/名称
号 (万股) 例(%)
1 黄环武 810 49.82
2 吴东良 375 23.06
3 庆元三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5 19.37
4 庆元三月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6 7.75
合计 1626 100
根据公司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声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的访谈,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公司章程》亦无对担任股东的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两名非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营业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