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822 证券简称:保正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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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 日,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对于第一款规定的第(一)至(三)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各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 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属于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必须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应
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
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该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财务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
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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