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822 证券简称:保正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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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2 日,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对于第一款规定的第(一)至(三)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各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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