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2809 证券简称:九森林业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九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公众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九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九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北九森林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
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