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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9:49:25 股吧网页版
骑士乳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32786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公告编号:2025-078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5 年 9 月 1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上市规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将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对投资者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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