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832786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公告编号:2025-085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5 年 9 月 1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如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
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流动资金借
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担保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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