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2773 证券简称:ST 寰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章程》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101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对以下问题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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