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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8:36:16 股吧网页版
安徽墨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2767 证券简称:安徽墨药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担保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财务部,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五)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中,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条第九条第(五)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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