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2764 证券简称:ST 德胜科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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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并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等机构处罚或者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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