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753 证券简称:杰易森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非职工代表监事离职导致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
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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