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743 证券简称:福能租赁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八)报告期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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