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738 证券简称:天润基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将要发
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前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资源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如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主办券商有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时,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
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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