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738 证券简称:天润基业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审慎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的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判断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时,应以被担保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协助董事会对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