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2735 证券简称:德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0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
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指全资子公司。
第五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1、2、4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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