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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8:58:45 股吧网页版
德源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32735 证券简称:德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修
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
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
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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