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734 证券简称:洁利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福建洁利来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洁利来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洁利来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
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自
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
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
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
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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