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2728 证券简称:全宝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全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全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全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全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
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
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
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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