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715 证券简称:华信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 培育核心竞
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 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量力而行, 科
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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