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2715 证券简称:华信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信华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自主做出决定:
董事会有权在单项涉及资金占公司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30%(不含本数)的范围内,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借款、
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事项做出决定;
董事会有权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不含本数)的范围内, 对相关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作出决定;
董事会有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权限范围以下, 对公司的合法、
合规对外担保行为作出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时间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