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4
证券代码:832715 证券简称:华信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上市后适用)和《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
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自主做出决定:
董事会有权在单项涉及资金占公司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30%(不含本数)的范围内,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借款、
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事项做出决定;
董事会有权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不含本数)的范围内, 对相关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作出决定;
董事会有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下, 对公司的合
法、合规对外担保行为作出决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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